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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家汇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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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屿镇姜家汇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20__年9月22日姜家汇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生育行为,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制约违法生育,保障实行计划生育村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瑞安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指导意见》(瑞计生领〔2008〕3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村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村组织依法奖励少生优生,制约违法超生,在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和落实各级各部门所有优先、优惠、扶持、奖励等时要兼顾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具有本村户口的村民及与本村有一定关联的居民。

第二章奖励措施

第五条村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口粮补贴待遇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其子女是独生女(指(其父母放弃再生育指标)的,村组织应另行给予奖励。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村组织有权加倍收回或从往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中加倍抵扣作为独生子女户分得的既得利益。拒不履行的,村组织应当向辖区人民提起诉讼予以追缴。

本条奖励,独生子女至少要享受到其结婚之时,结婚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子女实际出生为认定标准。但是,如果独生女是出嫁的,出嫁后仍按二人计算,入赘的,不享受此待遇。

第六条符合已生育二个女儿的女儿户,夫妻一方已落实绝育手术的,除按有关规定享受外,若一个女儿已出嫁的,未出嫁的女儿不论是否出嫁均按二人计算。但其中一女是男到女家落户(入赘)的,不享受此待遇。

第七条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指入赘),1

该独女户或双女户中赡养方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

第男女青年已办理婚姻登记和符合条件怀孕的对象应自觉到村申报的。

第九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倡优生优育,育龄人员参加市开展的“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的,凭有效证明,可以向村组织一次性领取奖励费100元。

第十条已婚育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到站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孕环检)的,可以向村组织予以发放的每人每次20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育龄人员产后、术后(放环、结扎、人流、引产)要及时与村组织联系,村计生服务员要及时开展上门随访服务,并一次性送去慰问金500元。

第十二条符合生育二个女儿的女儿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觉落实绝育手术的,凭有效证明,可以向村组织领取一次性慰问金500元。

第十三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人员,在怀孕后三个月内向有关单位申领《再生育证》的,可以凭《再生育证》向村组织领取奖励费100元。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助学奖励:

高考被一本及以上院校统招录取的,给予奖励1500元。其子女是独生子女的可加倍发放。以上奖励一律凭录取通知书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符合市推出的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障条件的对象,如参加养老保险的,除补助外,个人出资部分,村组织负担50%。

第十六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是独男户的夫妇60周岁后享受老人生活补贴可以比一般群众多一倍;是独女双农户夫妇退休后享受老人生活补贴等村福利待遇可以比一般群众多二倍。

第十七条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户,村组织予以救济。

第十各级财政下拔的所有资金、下达的所有优惠均与计划生育工作挂钩。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取消享受上级各级财政下拨的资金;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计划生育家庭户优先给予照顾救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各级财政的所有资金补助。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安排就业,优先承包村里果园、山林、鱼塘等,优先获得新技术培训、扶贫开发或“三结合”项目等方面的扶助。

第十九条夫妻双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上报解困房指标时,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上报,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

第二十条村民有权对违反计生规定的现象进行举报,举报人将受到保密保护,举报内容属2

实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奖励:对村两委成员、党员个人及其家属违反计生情况进行举报的,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1000元。对村民违反计生规定如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早育、多生育、婚外生育、外怀孕进行举报的,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500元。

第三章制约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制约措施:

本村村民目前(村规民约通过前)已经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子女的,必须在20__年12月31日前自觉向镇、街道计生办上报并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凭征收凭证和户籍证明,可以享有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如未在20__年12月31日前上报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这些子女在村集体利益分配时视同本村规民约通过后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子女对待,以下面措施予以制约。

为了防止“多生反而多得”现象,在本村规民约通过后,凡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子女的村民,在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16周年前,该些子女不作为其家庭享有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及建房指标等上级下达分配指标的计算依据,不得参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的所有分配;同时,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当事人(夫妻双方)在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10年内只享有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的80%。(村里10年内不予办理申报宅基地手续。)

村民未婚生育、再生育未经审批的,在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3周年前,这些子女不得作为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分配的计算依据,不得参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的所有分配。

第二十二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村民,违法生育的,对其子女原享受双份的社员分红和口粮补贴待遇的累计金额双倍收回。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严禁弃婴、溺婴,弃婴、溺婴,若有,不再安排生育,同时弃婴、溺婴的当事人(夫妻双方)10年内只享有村集体收益的50%。

第二十四条对一年三次孕环检对象,在孕环检规定时间内有一次未参加孕环检的村民,取消其全家当年一切的福利待遇。外出流动人口要及时寄回正规的孕、环情检测报告单,并原则上每年至少到站检测一次。否则,相关制约措施同上。

第二十五条已婚育龄人员不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落实放环、结扎等避孕节育措施的,或不按规定参加孕、环情检测的,取消其全家一切的福利待遇,直至其落实放环、结扎等避孕节育措施的。取消的福利不予补发。有禁忌症等特殊原因的,一律凭有效医学鉴定证明。

第二十六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者为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提供便利,从而造成外怀孕或生育的,由上级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并扣发村给予其本人的一年福利待遇。追踪政3

策外怀孕、生育对象的相关费用由该对象负担。

第二十七条已婚育龄妇女参与非法“B”超等鉴定胎儿性别活动的,每发现一次,村组织在往后的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少分5000元。发现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村组织在往后的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少分10000元。

第二十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对象,如不在怀孕后三个月内向有关单位领取《再生育证》的,村组织在往后的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少分1000元。

第二十九条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的,在其缴纳社会抚养费后16周年内,违法超生获非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及违法超生获非法收养的子女的个人出资的部分村组织不予以负担。

第三十条出租房主要在承租人承租后半个月内将承租人的婚育及有关信息上报村计生办,若被查到漏报的,村组织在往后的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予以少分500元;若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导致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少分1000元。

第三十一条村民在国外境外经商、务工、定居的,同样遵守我国现行计划生育。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在本地落户的,同样按我国计划生育界定是否为违法生育。违法生育的,相关制约措施同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村规民约在镇(街道)指导下,经村“三委”、党员会议讨论,并公告、入户征求意见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生效后张榜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村规民约规定的有关自本村规民约通过后开始实施。今后有关本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利益分配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将按本村规民约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村规民约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处理由村“三委”集体讨论决定,如遇重大情况,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第三十五条本村规民约规定的内容如与以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六条本村规民约授权村“三委”、村计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村规民约规定的奖励费、补贴费、慰问金为发放上限额度,具体发放金额需经村“三委”根据本村财务状况确定发放。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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