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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要求税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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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需要。社会团体(如工会委员会)取得的普通法票无需纳税人识别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因此,只要是的普通,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如工会不是的机构,且如该最终是给公司作为入账凭证的,不应开具以该工会名称作为抬头的。如工会为的法人机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如果个人的抬头不写姓名,那这个就属于不符合规定的,信息不完整,无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管理系统开具,具体管理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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