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一、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1、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由省级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3、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
4、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
5、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司法局、机关和人民。
6、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司法局报到。
二、假释和监外执行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一般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
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一般需要执行法定的刑罚期限,监外执行需要存在法定情形;
3、法律后果不同。假释考验期满后,原刑罚不再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