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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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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如下:

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8.有申请新证据的权利;

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1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3.有获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4.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二)辩护律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辩护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属守律师的工作纪委和职业道德规范;

2.必须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实,毁灭证据或制造,不得与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被告人使其逃避应得的惩罚;

4.对在担任辩护人期间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则;

6.要按时出庭,遵守法庭守则,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7.在庭审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维护、司法机关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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