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1、员工治疗工伤事故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紧急时可在附近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作人员治疗非工作病,不享受工作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方法处理。二.住院饮食补助费:
1、所属公司按本公司公开出差饮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住院饮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发行证明书,经营机构同意,工作人员在统一地区以外就诊的,必要的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属机构按本机构的员工公开出差标准结算。
3、错误的劳动费(停业期待待待遇):
1、员工因工作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业接受工作医疗的,停业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公司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作人员停业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作医疗待遇。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立。生活的大部分不能自立,或者生活的部分不能自立,其标准分别是统一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