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自诉的刑事案件包括三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270条规定的)。
(二)人民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机关报案,或者移送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