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将刑事案件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如果在侦查期间如强制措施到期的,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机关可能将强制措施变更成取保候审。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两次。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检察机关将刑事案件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如果在侦查期间如强制措施到期的,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机关可能将强制措施变更成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条件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在侦查期间强制措施到期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机关可能会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人民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必需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需要补充侦查,人民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进行两次。经过一次或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如果人民仍认为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机关、人民、人民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