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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要求放弃拆迁补偿,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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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应按户籍人口计算,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只要拆迁补偿时没有出生都不算的,拆迁补偿一般是按照户籍的人口计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孕妇权益保护:拆迁补偿是否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情况?

在讨论孕妇的权益保护时,拆迁补偿问题必须充分考虑其特殊情况。孕妇身体状况的变化、胎儿的健康以及孕期需求的变化,都需要得到充分的关注。拆迁补偿应当考虑孕妇的特殊需求,包括提供合适的住房环境、医疗保障和交通便利等。此外,孕妇在拆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心理压力和身体不适也需要得到关注和支持。因此,为了保护孕妇的权益,拆迁补偿应当充分考虑其特殊情况,确保其在拆迁过程中能够得到适当的保障和关怀。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孕妇权益的保护,确保她们能够安心度过拆迁过程,保证母婴的健康与安全。

结语

拆迁补偿必须充分考虑孕妇的特殊情况,保护她们的权益。应提供适宜的住房、医疗保障和交通便利。同时,关注孕妇可能面临的心理压力和身体不适。确保拆迁补偿充分关怀孕妇,保障母婴的健康与安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

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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