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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撤诉了再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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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即人民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毫无余地只能不予受理。

但是撤诉可能发生在开庭审理之前,也就是说未经调解原告也可能出于某种原因撤诉,那么对原告起诉离婚撤诉后6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鉴于《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未对此作禁止性规定,应当认为人民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或者,要探究撤诉的具体情形具体处理,符合调解和好情形的不予受理,否则,即应当受理。毕竟司法解释用的是“可比照”而非“应比照”。

对已经受理的上述案件,人民无权直接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原告的起诉。笔者最近代理一件未开庭原告即撤诉在6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案例,案件立案后,主审法官要求原告撤诉,否则即不开庭驳回。笔者认为法官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只有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才有权利裁定驳回起诉。该件案件,恰如上述,并非不符合受理条件。

如果人民不开庭即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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