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应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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