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对电动自行车企业做出新的重大调整,促进安全规范生产
(二)不合标准的电瓶车不允许生产,消费者有权退货超标车
(三)关于电动车处罚
法律依据: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