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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备注栏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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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专用和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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