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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的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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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违约责任的规定是:

(一)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仓储期间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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