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强制执行 的时间: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 (1) 债权人 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