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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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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适用于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或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条件的罪犯可以在监外执行。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怀孕或哺乳婴儿的条件,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机关应进行审查,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相关机关。人民发现未执行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人民决定刑期届满的罪犯应解除社区矫正,并通报原判。

法律分析

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保外就医一般每年一批。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的,应当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并抄送同级人民、机关和原判人民。

人民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而未收监执行的,由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同级的人民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

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期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社区矫正,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判人民。

一、什么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为: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结语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审批,社区矫正机构在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时,应当及时提出建议,并经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决定或批准机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的,应当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并抄送同级人民、机关和原判人民。

人民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而未收监执行的,由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同级的人民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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