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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期间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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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但并没有上限的。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对符合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北京市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期间如下规定:

(1)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予以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职工同时具备上述几种情况的,其产假应当将每种情况应享受的产假相加,最后得出其实际能够享受到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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