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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盗窃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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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盗窃

9月26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邹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审理查明,2009年9月中旬,被告人程某、邹某伙同蒋某(已判刑)、张某(在逃)等人相约到临湘市江南镇、源潭镇盗窃作案3次,共盗得农户范某、戴某、蔡某、叶某分别养殖的黄鳝共计745公斤,价值人民币26820元。被告人程某、邹某与同伙在3次盗窃黄鳝中,一同实施窃取行为。被告人程某分得赃款4800元、邹某分得赃款3800元。2011年6月12日,被告人程某主动向临湘市团山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程某、邹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2年4月18日晚,又到岳阳市云溪区文桥镇实施入户盗窃,被机关抓获。

认为,被告人程某、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邹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实施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入户行窃未遂,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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