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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精神病人离婚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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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精神病人离婚有具体几种情况:1、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双方可以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通过判决离婚。2、如果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先变更监护人,到精神病人居住地申请监护人变更,可以指定其父母、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居委会、单位为监护人。3、监护人变更后,再通过监护人到民政局办理协议,或者通过判决离婚,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开庭时需要有监护人到场,代理精神病人的相关民事活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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