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判决前撤回起诉。撤诉后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受时间(当然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及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起提起离婚);
二、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判决前撤回起诉。撤诉后之前起诉的一方又发现对方有家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新情况、新证据”的(指之前起诉离婚时未发现或者之前起诉离婚时未向提供证据),可以不受撤诉时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即人民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毫无余地只能不予受理。
一、离婚关于子女抚养诉讼被驳回
此事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其中“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在受理案件时,一般由审查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新情况、新理由,以决定是否立案。
而“新情况、新理由”的本质特征应是第一次判决后出现了可能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重要情节等,且这些事实的发生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可以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还是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是否可以再起诉
劳动诉讼离婚的原告撤回起诉后,如果准许撤诉的,劳动者可以再次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
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