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开出的一方,可以凭退回的联,开红字冲销,然后再开兰字.在实际工作中也得到了当地税务的认可.当然,这仅限于普通的处理.需要到税务机关开退税折让证明或者是反开票.
而作为取得的一方,由于需要归还给原单位,造成原来的凭证没有原始单据了,财务可以根据新的补充协议,将已经入帐的联复印一份,由原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同时附个情况说明.等新开的到财务的时候,将原来记录发生业务的凭证全部冲销的同时将新视同新的业务重新做凭证.这样在税务检查的时候可以很清楚的看清业务的变更过程,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补充:
需要作废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