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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但是已入账并已认证了怎么办?

来源:华拓科技网

法律分析:

对于已认证的那张要对方单位所在税务局开具红字通知书,然后根据通知单开一张红字即可。

法律依据:

《专用使用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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