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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认证的怎样开红字?

来源:华拓科技网

首先要与销售方取得联系,在你购买方的开票机系统里做1份红字申请单。然后做好了的申请单还需申请单导出,导出到桌面并拷到U盘;然后把原来有误的联及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该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及原件,付款给销售方的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有该有误的认证清单;最后把以上的所有纸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的公章,写上与原件一致字样。

冲红是针对原开的有误或因为其它原因需更正,需要重新开具的调整账目。(原始称蓝票,冲红是相对原票而来)可以在3日内予以办理完毕。

受理审核要求:

(一)收付款双方都未入账的冲红处理。收款方应将需冲红收回,并在各联上加盖“作废”字样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

(二)收付款双方都已入账的冲红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冲红证明”,到收款方办理冲红手续。收款方凭付款方“冲红证明”,按冲红金额开具红字或负数后,再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证明”粘贴在红字或负数第一联(存根联)后,以备核查;

(三)付款方已入账,收款方未入账的冲红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冲红证明”,。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第三联(记账联)与“冲红证明”一起粘贴在红字或负数第三联(记账联)后,以备核查;

(四)收款方已入账,付款方未入账的冲红处理。收款方应将需冲红收回,并按冲红金额开具红字或负数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第二联(联)粘贴在红字或负数第二联(联)后,以备核查。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根据上述第(三)款规定,购买方已认证且认证结果不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即不符合作废条件。如果发现开票有误等情形,不能通过作废的途径解决,如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开具红字。

开具红字程序上如何处理?

一、原通过认证的蓝字的处理

1.如果申请开具红字时企业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应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将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如果申请开具红字时企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同时转出。比如购买方在开票当月完成认证且申请开具红字,或购买方为外贸企业(其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申报抵扣该进项税额,申报时可将该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上述两种情况的进项转出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本期进项转出额—其中:红字专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二、收到红字时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对于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但必须进行进项抵扣并做转出处理。

所以,此种情况下,企业在收到红字时无需进行认证(否则因为红字以负数开具会造成重复转出),只需将红字与留存的《信息表》一并作为进项转出的会计凭证。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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