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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后携带潜逃是否转为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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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挪用后携带挪用的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383条的规定按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潜逃,说明其主观故意已经转化,即由暂时使用转变为永久占有,客观上使被挪用单位对挪用人和物都失了控制,这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故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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