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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转农村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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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转农村户口的

1、城镇转农村户口的如下:

(1)因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而“农转非”,毕业后无工作安排回原籍的毕业生;

(2)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方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

(3)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跟随父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员;

(4)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和编有门牌,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5)原征地办理了就地“农转非”,现要求“非转农”的,如户口和人员都还在农村生活居住的;

(6)已挂牌“村改居”的村委会,一律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7)已有规划“村改居”但还未挂牌的村委会,以上四、五项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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