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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法庭缺席判决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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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如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在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一、被告不出庭缺席判决有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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