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产业、产业垄断的、劳务、海关、税务、知识产权、外汇管理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但首先应考虑前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产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并购活动前,首先应考虑该并购活动是否符合中国的产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最主要的依据。其中,有些并购项目是受的,如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如中药材种植、养殖;高等教育机构等);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航空运输公司;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等);禁止外国投资者并购的企业(如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邮政公司、期货公司的经营)。
当然,这些产业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曾经属于类项目,但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经营;也有可能因地域的不同而发生区别对待,如:低品位、难选冶金矿的开采、选矿业,在西部地区允许外商独资,而在其他地区仅限于合资、合作。
很多地方也制定了相关的鼓励性措施。如上海市制定的《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中,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7个领域开展并购活动。
因此,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进行股权收购时,必须首先明确该产业是否有准入,否则有可能遇到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却不能获得审批机关批准的风险。
在对产业进行确认时,不仅应确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产业规定,同时还应当向审批机构了解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例如,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一般设备维修业是允许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获得批准。
(二)产业垄断的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商务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审查产业垄断的主管部门,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境内企业时,如涉及产业垄断问题时,应报经商务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查。
以上海市为例,如外商投资者股权并购后,关联企业、市场占有额、营业额达到规定限额时,应首先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项目审批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分别报送相关资料,并由上述两个部门分别上报商务部外资管理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但报送文件的种类及具体内容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据了解相关部门正在就操作细则进行协商拟定过程中。
从目前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实例来看,尚未有因涉及行业垄断而不被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的实例存在。但若《反垄断法》出台并实施以及中国国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并购前采取谨慎的措施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