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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债务承担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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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与子公司相对应的是“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的两个个体,分别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所以总公司的债务若要承担,应由分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是以内部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况去确定。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1.概念。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2.联系与区别。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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