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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后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

来源:华拓科技网

法律主观:

出现破产清算后,有以下的高消费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

2、酒店等高消费场所;

3、购买房屋等不动产;

4、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5、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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