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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诈骗案件进行立案,能否追回损失?

来源:华拓科技网

诈骗案立案后,追回钱财并不确定,但机关会追缴赃款。诈骗罪的刑罚标准根据数额大小而定,缓刑条件包括犯罪轻微、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和对社区无不良影响。受害人如钱财已被转移,难以追回,但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嫌疑人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对诈骗案立案了钱能追回来吗?

诈骗立案后钱能否追回来是不确定的,答辩机关会对赃款进行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诈骗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在很多诈骗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获得违法收入以后,可能在短时间之内已经通过其他的方式将这些钱转移,比如洗钱,如果钱已经被转移,对于受害人来讲是很难被追回来的,但受害人仍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嫌疑人的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案件立案后,机关会努力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同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然而,对于已经转移的资金,追回可能存在困难。尽管如此,受害人仍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责任。对于诈骗罪的刑罚,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判刑标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被宣告缓刑,但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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