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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在结婚需要什么证件?

来源:华拓科技网

法律分析:

离婚了在结婚需要下列证件:

1、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再行复印;

2、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4、再婚的一方还需要带上离婚证,或者发给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一、再婚结婚登记流程分为以下步骤:

1、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

2、提交材料,比如离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

3、工作人员审核提交材料的真假,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

4、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二、登记结婚满足的条件如下: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未受到任何胁迫。

总之,离婚了在结婚需要在满足登记结婚的条件后带好双方证件,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再婚的一方还需要带上离婚证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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