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条起诉需提供现金交付证据。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借条可作为起诉依据,但债务人若对款项实际交付提出异议,通常要求出借人陈述现金交付的具体事实,并接受对方和法庭的询问。综合考虑金额、支付能力、交易方式和双方关系等判断借贷事实。建议大额借款使用银行转账。对于约定利息和违约责任,超过利率部分不支持,且会主动审查。委托理财合同若约定不承担风险和保底收益,应视为借贷行为。
法律分析
凭借条可以进行起诉,但如债务人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按现有司法实践,人民通常会要求出借人本人或有关经手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人民会根据现金交付金额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陈先生反映,其前段时间将50万人民币以现金方式出借给朋友,朋友向其出具借条一份,现仅凭借条能否向人民起诉?
律师解答:陈先生凭借条可以进行起诉,但如债务人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按现有司法实践,人民通常会要求出借人本人或有关经手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人民会根据现金交付金额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律师建议对于数额较大的借款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借款人。
借条中约定利息又约定未如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应如何处理?
刘女士反映,其向朋友借了一笔钱,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另外又约定了未如期还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约定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借贷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如利息、违约金之和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部分人民不予支持,且在债务人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人民亦会主动进行审查。
当事人约定不承担风险、有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财合同如何定性?
王先生反映,其与薛某签订了《委托理财合同》,双方约定由其将款项交付给薛某进行理财,回报率为每月保底3%,其与薛某之间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如双方当事人订立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方不承担损失或约定本息固定收益条款的,则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系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的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是“名为理财,实为借贷”,应当认定为借贷行为。
结语
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凭借条可以向人民起诉借款纠纷,但如果债务人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通常会要求出借人本人或相关经手人员到庭陈述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现金交付金额、支付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关系等,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对于较大金额的借款,律师建议使用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借款人。另外,如果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和违约责任,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可能不被支持。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不承担风险和保底收益条款,可能将其定性为借贷行为,而非真正的理财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