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有关的通知》
一、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非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应纳税额中抵减。税控系统包括: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