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拓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处罚标准细分?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处罚标准细分?

来源:华拓科技网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第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第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或者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第三,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第四,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第五。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第六,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第七,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一、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规则有哪些?

《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债的信息披露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类似的严格规定,发行人需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评级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针对债券的特点,《上市规则》要求发行人披露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债券上市期间,如发生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的事件或者存在相关的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澄清。交易所将视情况对相关债券进行停牌处理。

关于信用评级,《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跟踪发行人的债券资信变化情况,债券资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债券信用等级,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债券上市交易后,如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以及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等情况,交易所将对该债券停牌,并在7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可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交易所在1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其上市。如违法情况后果严重,或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二年连续亏损等情况未能在限期内消除的,以及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其上市。在正常情况下,债券到期前一周终止上市交易。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另外,公司或者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可能成为犯罪行为人。

本次修改,将公司进一步限定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具体包括什么?不应将其仅仅理解为上市公司。比如: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保监局规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应当披露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等。

除此之外,还增加了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包括哪些企业?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指:(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3)联营企业;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5)私营企业;

(6)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事实上只要《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负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主观故意,明知是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不实的重要信息而予以披露,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

3、犯罪的客体;行为人向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直接侵害的客体就是股东和其他人利益。其他人应当理解为投资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

4、犯罪的客观方面:由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改为了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因此,该罪名建议改为虚假提供信息罪。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修改后的刑法一个显著特点是,违法信息披露的对象,除了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包括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法律的这种变化透露出一个明显信号,凡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如重要的、可能影响市场价格变动的研发、市场、人事变动等信息,而没有按规定披露,如果造成社会危害性,都可能会受到刑事追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