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产税有两种计税方式
一、按照房屋原值一次减除30%以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一般简称为从值计征,适用税率为1.2%,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二、出租的房产,以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一般简称从租计征,适用税率为12%,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和附加税都是地税缴纳。地税负责征收的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屠宰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筵席税,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
国税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和征管范围:
1、;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7、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9、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0、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消费税;
1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2、车辆购置税;
13、燃油税(暂未开征);
14、税、共享税的滞、补、罚收入;
15、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