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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的股东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谁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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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方为被告,如果受让方知道优先权存在的,列为共同被告,如果不知道的,列为诉讼第三人。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需要符合以下三点:1、要确认其他股东有购买意愿。2、要确认其他股东具有受让股权的经济能力。3、要确认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同等条件,不限于股权转让价格,其它如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等,只有在有利于或不损害转让方利益的前提下,其他股东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股东若不具备以上条件,则无法主张行使股权转让有限购买权。风险提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同时需要注意起诉时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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