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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羁押时间判刑中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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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前被羁押的可以折抵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一、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

1、一般情况下的逮捕期限、

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在我们国家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的时候,是有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的。羁押措施也是一种人身自由的方式,所以在日后判处刑期的过程当中,可以对于羁押时间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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