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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和代理商的法律区别

来源:华拓科技网

一、经销商和代理商的法律区别

严格意义上的经销商和代理商是有区别的:

所谓经销商的“经销”是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经销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如下:

1、的经营机构。

2、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获得经营利润。

4、多品种经营。

5、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

6、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所谓代理商,是指受企业委托负责帮企业寻找市场甚至帮企业销售产品的企业和私人机构,其明显特征是不具有产品的所有权,只收取相应的佣金。经销商则大不相同。代理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如下:

1、不一定是机构。

2、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赚取佣金(提成)。

4、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

5、供货权力较大。

但现实中很多代理商对其所代理的产品也是拥有所有权的,必须先从厂家或上级代理进货,而后销售,其与经销商的区别体现在其经营活动是否受厂家或上级代理指导和,在本经营区域内有否对所经营的商品的管理区和独家经营权,代理商是厂家授权在某地区的代表,代行厂家的某些职能,并经销某种产品的商户,无自主权,受厂家的约束较多。

二、经销商的责任权利

在经销商的管理模式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人多用、一人多职的现象最为普遍。责权不明往往会导致绩效不佳、遇事相互推诿的现象。

在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经销商要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营销队伍,对每个人员须充分明确其责、权、利——谁销售、谁送货等要落实到具体个人;对于交叉工作、身兼数职的人又该如何考核等,要全面形成制度化。为了有效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可尝试将市场下放,让员工有更多的市场操作空间,执行区域市场责、权挂钩,使其真正摆脱打工者的心态,从经营者角度运作管理市场,从而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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