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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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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4、依法获准但尚未建造的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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