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工伤或职业病的,应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和生活补助金等。工人的生活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是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进行支付的,如果雇主愿意给予更高的赔偿,可以通过与工人协商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提高赔偿额度。
但是,如果工人的长期残疾导致工作能力严重受损,甚至无法继续工作,工人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包括工资损失赔偿和经济补偿金等。工资损失赔偿的具体标准应根据工人的实际工资情况和残疾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停工留薪治疗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经过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治疗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协商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享受伤残津贴的人,按照每月工资收入的比例,给付伤残津贴;其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给付伤残津贴的最低标准为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三计算。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发生工伤的职工,受伤治疗期间,按照本人的工资待遇发给生活补助金;伤残职工一经确认,受伤治疗期间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全日制在岗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所在行业或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给予伤残津贴的标准按照伤残等级的相应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