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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脸部轻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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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脸部轻伤的鉴定应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目前我国的现行有效的关于鉴定人体损伤的法律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中对于脸部如下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脸部轻伤二级的规定如下: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刑法》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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