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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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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成立条件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要求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为过失,故意则构成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客体上侵犯了我国正常的司法秩序;客观方面实施了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或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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