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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对哪些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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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对哪些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2、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3、市县级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市县级实施补偿安置方案;

5、征地争议的协调及裁决;

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通知书;

7、拆迁人在申请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行政决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只要当事人认为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均有权依法向管辖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在征地拆迁活动中,行政复议主要审查如下内容:

1、相关拆迁实施行为:

(1)审查被拆迁房屋评估的合法性,包括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和专家鉴定等内容;

(2)审查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包括补偿对象、利益相关人、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法,以及安置房源等内容;

(3)审查补偿安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包括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协商、谈话、协议,以及补偿安置的执行等事实情况。

2、作出行政裁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审查具体行政机关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认定、违章建筑处理、婚姻状况证明、共有产权情况、户籍人口证明、伤残证明、住改非,以及经营许可等内容。

3、行政强制拆迁的合法性:

审查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原因、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等内容。

最后,作出一份书面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这份决定书,结果可能推翻了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有可能维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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