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扣押期限并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等,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
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人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查封、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将执行回单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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