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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能否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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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但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者是解除合同。但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同意解约以及出现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终止合同的法定情形时,提前终止融资租赁合同不算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

一、提前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违约吗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即所谓的“中途禁止解约条款”。

中途解约禁止也不是绝对的禁止,在出现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况下,还是允许当事人基于其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归于消灭的。

(一)协议解除,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二)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的规定:承租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三)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出售、转让、转租,以租赁设备设定担保或投资入股,将侵害出租人的所有权,此时,应该允许出租人解除合同;此外,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虽未给出租人造成损失,也应当赋予出租人中途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破产,一般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出租人应享有解除权,收回租赁物。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这种合同被冠以“融资”的称号。

(二)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须向第三人购买标的物,但其购买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

(三)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须支付租金。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该种合同的名称中含有“租赁”一词。

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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