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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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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隐性债务从理论上来讲不属于地方债务,主要通过不合规操作或变相举债产生。如果编制地方自身的资产负债表,隐性债务不会被计入负债,一是由于隐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是该会计主体,即地方,二是隐性债务的偿付不是现时义务,而是由某些未来的事项所决定,如融资平台自身是否能偿债,且金额也可能无法准确地计量,取决于举债主体自身能偿还多少,换言之,隐性债务基本都属于或有负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条 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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