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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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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事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行政案件:

1、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级人民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级人民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3、裁定再审的行政案件,依程序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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