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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终结后债权可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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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2、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3、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

4、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提出申请,经人民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六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十九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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