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果有家庭暴力情节,会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会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中,调解属于必经程序。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实体性要件。实践中,法官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仍然存在分歧;
一些案件虽然调解无效,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情节,法官仍然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
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属于法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家庭暴力不需要具有多次性和持续性;
一旦有证据证明曾经发生,受害方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离婚且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经过调解,施暴方愿意悔过,或者出具承诺书保证书,受害方愿意给施暴方一次机会。可以不判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对家暴的情节认定主要是从报警记录、就医、伤情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认定。
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害人特别是农村妇女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如何收集固定证据;
导致家暴的事实无法得到认定,造成家暴行为无法得到及时制止,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追究。
因此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及时向机关、妇联等职能部门报案或举报,留存好证据,为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一、家暴怎么处理
受到家暴处理的方法有:
1、向机关报案,及时制止暴力行为,为日后维权保留证据;
2、向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进行投诉、反映或者或者求助;
4、离婚。
一、对家暴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主体须为家庭中的成员;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体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
4、客观方面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二、由于家暴起诉离婚,需要收集下列家暴证据:
1、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各种照片;
2、能够证明施暴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
3、邻居朋友的证人证言;
4、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5、受害者的医院诊治记录或伤害鉴定结果;
6、显示施暴方对受害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各种录像。
总之,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受到家暴应该向机关报案,并为日后维权保留证据,并向向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单位进行投诉、反映或者或者求助。必要时可以起诉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