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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证据保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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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劳动诉讼证据保全条件如下: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

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

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可能成为保全的对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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