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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